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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城东广阳小卖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包广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2MA287PA32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乐清市城东街道土墩塘村慎海北路379-38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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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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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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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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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4〕835号
经查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后在2024年7月26日,当事人重新申请了小食杂店(三小行业)项目。当事人待售的16包湘小妹酱香酱板鸭、10包神裕小宝烤脖(糖醋味),已过保质期。 另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了一包“小狸爱上鸡”鸡胸肉,该食品已过保质期。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上家的相关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未及时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其经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证经营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标准,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1、罚款3100元; 2、没收当事人涉案的16包湘小妹酱香酱板鸭,10包神裕小宝烤脖(糖醋味); 3、没收违法所得1元。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罚标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标准,当事人已取得登记证,决定对其处罚如下:罚款200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3301元。
33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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