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毛苟水产贸易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进红 | 注册资本:3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8MA3A2M8K7Y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国际水产城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鄱市监处罚〔2025〕65号
2025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上饶市农业农村局”对“鄱阳县毛苟水产贸易店”所经营的“黄鳝”进行了快速检测,检验结果为阳性,现场对该批次“黄鳝”共计120斤其中4斤用于抽样其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进行抽样,经“上饶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GB31650-2019标准要求,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CN2500118),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先行登记保存的“黄鳝”因死亡发臭已于2025年2月1日、2025年2月4日被当事人分次处理掉,当事人未能提供处理时的影视、照片等证明。
调查认定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1-05-28经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水产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于当日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因上述批次“黄鳝”送检方为“上饶市农业农村局”,我局协助当事人向送检方及检验机构提出复检,当事人未对复检事情展开后续行动。经查,现场执法人员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记录为“黄鳝”共购进400斤,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0日第第一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检验报告一份,未能提供供货方经营许可资质及采购清单、交易证明,并认同采购400斤黄鳝的事实;经执法人员2025年3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当事人对采购400斤黄鳝予以否认,称是采购了400斤水产,其中黄鳝仅现场所查120斤,还未进行销售,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自己记录的进货台账及供货方向当事人提供的简易采购单据,未提供供货方经营许可资质,因当事人前后陈述采购黄鳝数量不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8日对供货方“胡福才362330196206244891”进行询问,经胡福才陈述,当事人确实是向胡福才采购了120斤黄鳝,但不确定上述所检不合格黄鳝是否是其所售,开具的单据则是后续2025年3月21日补的,因还未进行结账,故也无法提供交易记录。因无其他证据证明其采购400斤黄鳝,故货值金额按120斤计,上述黄鳝采购价28元/斤,销售价30元/斤,货值金额按销售价计共3600元,因其中4斤销售用于抽样送检,违法所得120元,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检验报告》,委托方为“三里乡人民政府”,无法证明其与供货方有因果关系,我局对该检验报告予以否定,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检验合格证明,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法事实成立。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3.两项合计罚没10120元(大写:壹万零壹佰贰拾元整),上缴财政。
10000.00元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