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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2MA79GC6J1Y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宁远中路189号1楼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市监处罚〔2023〕45号
2023年3月17日,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当事人伊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涉嫌向用水单位和个人违规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2023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财务账目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承接的施工工程持续向用水单位和个人违规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未执行国办转发《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有关规定。 现查明,当事人为伊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设立的非控股的法人独资分支机构,属负责人制,当事人财务独立核算,2021年6月底起在位于伊宁市北环东路三鼎·中苑新城X区新增14号商业用房103室场所开展供水施工工程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向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新建学校、幼儿园等用水单位以及个人收取水表费用。当事人按照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勘查设计出的施工图纸,在施工工程过程中水表安装在用户产权范围及红线内。 当事人施工安装收取水表费用主要分为两部分,分别是公户接水和私户接水,首先公户接水,依据伊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营销部接洽的用户申请,营销部交给生产部实地勘查接水现场后,设计出相应用户《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图》,交给当事人,由预算员根据图纸及国家预算定额和现场实际情况出具《接水工程预算书》,预算书内预算表列有水表费用,联系用户审核预算,财务人员出《供水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均无问题后签订《供水工程施工合同》,就由当事人来施工。工程竣工后当事人收集材料交伊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营销部,营销部立户建档。其次私户接水,根据个人用户申请,伊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营销部交给生产部实地勘察接水现场后,直接交由当事人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接水施工,并收取用户缴纳包括水表费用在内的人工及材料费用。施工人员(换表员)出具施工工作单,用户签字,收取的包括水表在内的工程费用交至财务,财务按工作单入账,所有费用进入当事人财务账。 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17日间,当事人未执行129号文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2号),共向用水单位和个人用户销售水表306块,合计116971元,在政策明确规定“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的情况下,仍然违规收取供水计量装置(水表)费用,获得违法所得共计116971元。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积极退款。2023年6月27日和2023年7月11日,本局依法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责令退款通知书》,截止目前你(单位)已完成退款113444元,未完成退款3527元。
1、没收违法所得3527元(责令限期退还逾期未退还的价款); 2、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58485.5元(大写:伍万捌仟肆佰捌拾伍元伍角)。
58485.50元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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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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