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速立达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子轩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MA781Q6U7X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东侧科苑城12号高层住宅楼120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5〕55号
增值税及附加税方面的违法事实
1.2020年至2021年期间,你公司取得由哈密华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华敏)开具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508441.88元,税额合计495759.77元,价税合计6004201.65元。
经查,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你公司发生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均由你公司自行组织社会车辆完成运输,但未能从个体司机处取得发票。你公司发生的以上运输业务取得了由哈密华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95759.77元。
以上查证证实:你公司与哈密华敏间无真实运输业务发生,取得的上述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为虚开,其进项税额495759.77元不得申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公司应转出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95759.77元,其中2020年248589.12元,2021年247170.65元。
经计算,你公司2020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48589.12元,2021
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47170.65元,共计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95759.77元。
2.经本次检查,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20年至2021年期间的增值税495759.77元,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4703.1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为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东侧科苑城12号高层住宅楼1207,适用7%的税率。
经计算,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期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4703.18元。其中,2020年少申报缴纳17401.24元,2021年少申报缴纳17301.94元。
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哈密华敏工行对公账户资金流水、你公司建行银行资金流水以及张丹、崔勃、张博、杨浩鑫个人银行储蓄卡资金流水,证实哈密华敏通过上述银行账户资金回流至你公司。
证据2.你公司资金对账单及运输明细,证实哈密华敏收到你公司款项后回流金额、收取服务费金额、油气卡充值分配金额。
纳税人非主观故意计算失误少缴,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7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