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邻湖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速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6MA7F90E79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保俶路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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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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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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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5]第1096号
2025年12月16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保俶路2-3号曹速进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爱喜(气泡紫)2.6条、peel(西瓜味黑豹爆珠)0.8条、peel(蝎子爆珠)香港0.3条、爱喜(幻变草莓味)1.2条、peel(葡萄味蜘蛛爆珠)菲律宾0.6条、peel(蓝椰奶味)0.1条、爱喜(幻变双芒果味) 0.1条、peel(蜜蜂爆珠)香港0.5条、爱喜(幻变双苹果芒果味)0.7条,合计9个品种6.9条。曹速进未在现场,其员工李亦雄在场负责。因该批卷烟无合法进口标志,且李亦雄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12月17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本局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曹速进所有。曹速进于2025年12月6日,从一个到其店内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爱喜(幻变草莓味)2条(120元/条)、peel(蝎子爆珠)香港1条(140元/条)、peel(葡萄味蜘蛛爆珠)菲律宾1条(140元/条)、爱喜(气泡紫)3条(120元/条)、爱喜(幻变双苹果芒果味)1条(160元/条)、peel(西瓜味黑豹爆珠)1条(140元/条)、peel(蜜蜂爆珠)香港1条(140元/条)、爱喜(幻变双芒果味) 1条(160元/条)、peel(蓝椰奶味)1条(140元/条),合计9个品种12条,进货总额为1620元(壹仟陆佰贰拾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曹速进将非法购入的卷烟放在其店内加价销售,其中已售出卷烟爱喜(气泡紫)0.4条(180元/条)、peel(西瓜味黑豹爆珠)0.2条(200元/条)、peel(蝎子爆珠)香港0.7条(200元/条)、爱喜(幻变草莓味)0.8条(180元/条)、peel(葡萄味蜘蛛爆珠)菲律宾0.4条(200元/条)、peel(蓝椰奶味)0.9条(200元/条)、爱喜(幻变双芒果味) 0.9条(200元/条)、peel(蜜蜂爆珠)香港0.5条(200元/条)、爱喜(幻变双苹果芒果味)0.3条(200元/条),合计6个品种5.1条,销售总额为996元(玖佰玖拾陆元整),获利282元(贰佰捌拾贰元整)。
另查证,曹速进于2024年08月08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本局处罚过一次,于2025年08月15日因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本局处罚过一次。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三:曹速进提供的本人身份证1份、营业执照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曹速进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曹速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曹速进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事实;
证据六:杭烟处[2024]第412号、杭烟处[2025]第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证明曹速进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被本局处罚过二次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曹速进送达了杭烟处告[2025]第109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曹速进,曹速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曹速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鉴于曹速进的违法情节,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违法所得2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曹速进的违法所得282元,全额上缴国库;
二、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9个品种6.9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曹速进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0.0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6-03-17
2
杭烟处[2025]第510号
2025年5月26日,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保俶路2-3号曹速进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软长嘴)8条、泰山(颜悦)6条、利群(西子阳光)2条、利群(长嘴)5条、南京(炫赫门)1条、长白山(蓝尚)1条、钻石(荷花)2条、爱喜(气泡紫)1条,合计8个品种26条。曹速进不在,雇员吴丽华在现场。因该批卷烟部分无合法进口标志,且雇员吴丽华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5月27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本局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曹速进所有。曹速进于2025年5月24日晚上,从一个到其店内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爱喜(气泡紫)1条(245元/条)、钻石(荷花)2条(325元/条)、利群(软长嘴)8条(326元/条)、利群(西子阳光)2条(284元/条)、长白山(蓝尚)1条(180元/条)、南京(炫赫门)1条(199元/条)、泰山(颜悦)6条(180元/条)、利群(长嘴)5条(216元/条),计8个品种26条,进货额为6610元(陆仟陆佰壹拾元整)。双方当场交货,货款以现金支付。曹速进拟将该批卷烟放在店中加价销售牟利。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除爱喜(气泡紫)1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其余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另查证,曹速进于2024年11月20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处罚过一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曹速进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曹速进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曹速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曹速进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具体情况;
证据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除爱喜(气泡紫)1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其余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提供的杭烟处[2024]第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曹速进两年内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曹速进送达了杭烟处告[2025]第5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曹速进,曹速进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曹速进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并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鉴于曹速进的违法情节,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总额为6365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7%的罚款,另其在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且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尚未售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曹速进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6365元的7%的罚款,计445.55元,全额上缴国库;
二、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1个品种1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7个品种25条,除质检损耗0.7条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24.3条予以发还曹速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曹速进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445.55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08-15
3
杭西市监处罚〔2024〕474号
2024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查获在售的食品存在超过保质期的情况。经查明,当事人主要对外销售零食、饮料、香烟等,经营面积约为39.24平方米。2024年6月18日,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售出了5包小零食,共收款10元人民币。其中1包天之湘香辣味脆萝卜生产日期2023/08/01,保质期10个月,销售单价为1元人民币,至销售当日,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至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有各类零食在售,其中右侧货架上有7包天之湘香辣味脆萝卜,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均为2023/08/01,保质期均为10个月;3盒留下杭情花生味糍粑和1盒留下杭情桂花味糍粑,净含量均为400克,生产日期均为2023/12/01,保质期均为6个月;另有1盒杭策栗子味西湖糕,净含量:180克(6枚),生产日期为2023/12/01,保质期为6个月,至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天之湘香辣味脆萝卜销售单价为1元人民币、留下杭情花生味糍粑和留下杭情桂花味糍粑销售单价为10元人民币、杭策栗子味西湖糕销售单价为8元人民币,经核算,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56元人民币。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且不记账,进销情况无法查明,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2024年6月18日投诉件、2024年6月21日现场笔录1份,照片28张;2. 2024年7月2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 其他证明材料。本局于2024年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杭西)市监罚告〔2024〕5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中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及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结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行政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天之湘香辣味脆萝卜7包,留下杭情花生味糍粑3盒,留下杭情桂花味糍粑1盒,杭策栗子味西湖糕1盒;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