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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楚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万象城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MA7KW9P49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68号华润万象城L5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6〕60号
2025年11月30日当事人售卖了2瓶葡萄酒,这两瓶酒瓶身无中文标签标注有英文名:MR.TARTAN及英文标签,售价299元/瓶,合计598元。涉案葡萄酒为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涉案葡萄酒为当事人于2025年10月有业务员来店上门推销时购进,当时仅购进两瓶,当事人没有查验业务员身份,也没有这批酒的相关资质凭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质检报告和供货方的经营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与投诉人协商一致,补偿投诉人2000元,并对涉案红酒进行退货退款处理,投诉人退还的这两瓶葡萄酒当事人门店已销毁处理,本案货值金额为598元,违法所得为598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之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已退赔款项,故不再予以没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质检报告和供货方的经营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未受过行政处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售卖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 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罚款1000元。 2、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进货来源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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