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海彬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7MA28E3KG0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溪路52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8
(2026)浙0727民初16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大盘山药业有限公司
磐安县人民法院
2
2026-04-27
(2025)浙0727民初200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任**,磐安县任一品农家乐饭店
磐安县人民法院
3
2026-03-16
(2025)浙0727民初2894号
合同纠纷
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北金永乐(北京)传统文化有限公司
磐安县人民法院
4
2024-12-17
(2024)浙07民终4346号
股东出资纠纷
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北金永乐(北京)传统文化有限公司,中青文旅(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中青白云(浙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10-28
(2024)浙0727民初1130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赖**,张**,李**,赖**,赖**
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磐安县人民法院
6
2024-09-30
(2024)浙0727民初274号
股东出资纠纷
中青白云(浙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北金永乐(北京)传统文化有限公司
磐安县人民法院
7
2024-09-30
股东出资纠纷
中青白云(浙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北金永乐(北京)传统文化有限公司
磐安县人民法院
8
2024-09-26
(2024)浙0727民初1130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赖**,张**,李**,赖**,赖**
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磐安县人民法院
9
2024-09-14
(2024)浙0727民初1130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赖**,张**,李**,赖**,赖**
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磐安县人民法院
10
2024-07-23
(2024)浙0727民初274号
股东出资纠纷
中青白云(浙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北金永乐(北京)传统文化有限公司,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磐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03
(2025)浙0727民初2894号
合同纠纷
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北金永乐(北京)传统文化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磐安县人民法院
2
2026-01-23
合同纠纷
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北金永乐(北京)传统文化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磐安县人民法院
3
2024-10-15
(2024)浙0727民初274号
股东出资纠纷
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北金永乐(北京)传统文化有限公司;中青文旅(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磐安县人民法院
4
2024-08-14
股东出资纠纷
中青白云(浙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北金永乐(北京)传统文化有限公司;中青文旅(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磐安县人民法院
5
2024-06-03
股东出资纠纷
中青白云(浙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北金永乐(北京)传统文化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磐安县人民法院
6
2024-04-16
股东出资纠纷
钱**
北金永乐(北京)传统文化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磐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15
2023-08-03
(2023)浙0727民初682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浙江景风时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20
2021-09-30
(2021)浙0727民初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孔**、车**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112.41元
民事案件
3
2020-04-03
2020-03-11
(2020)浙0727行审7号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资规罚决字﹝2025﹞第000003号
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23年1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尖山镇乌石村管头村停车场边建设磐安心意-乌石馆,实际用途主要为公共厕所。用地面积379.89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57.86平方米,2023年4月完工,建筑结构为钢构结构二层,建筑面积491.3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村庄)202.83平方米、林地177.06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林地176.82平方米、新增园地203.07平方米,四至为东至山,南至管头村停车场,西至管头村停车场,北至山,土地权属为尖山镇乌石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受委托人询问笔录原件一份、2025年4月22日当事人受委托人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当事人提供的项目立项基本信息表复印件一份、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占地建房事实;3.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测图、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析图原件各一份,证明所占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和总体规划中的类别及面积、土地建设及使用情况。4.磐安县尖山镇乌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的权属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占用土地权属。5.2025年4月25日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商结论一份,证明林地部分会商结论由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非法占地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该违法行为发生于2023年1月,本应沿用《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第4序号“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依据2025年2月1日起新施行的《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5〕2号)第5序号“非法占用土地”规定“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3亩(含)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400元(含)以下罚款”之规定,因该违法行为涉及公益事业,且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且积极配合调查,符合“认罚轻处”适用范围,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79.89平方米土地给原权属单位;2.责令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限期拆除非法占用379.8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379.8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1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万捌仟叁佰陆拾捌元捌角陆分,即人民币38368.89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磐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磐安县农商银行恒业支行,帐号:2310*************0002);2.关于限期拆除的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3.退还土地的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
1.责令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79.89平方米土地给原权属单位;2.责令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限期拆除非法占用379.8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磐安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379.8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1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万捌仟叁佰陆拾捌元捌角陆分,即人民币38368.89元。
38368.86元
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