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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宏胜液化气供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建峰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722328887004J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河西工业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7-17
2016-09-13
(2016)新2722执319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精河县宏胜液化气供应站与被执行人姜**追偿权纠纷一案
执行案件
2
2016-09-13
2016-09-13
(2016)新2722执319号
(2016)新2722执319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州市监处罚〔2026〕6号
当事人2025年7月1日从昌吉市新宝液化气有限公司购进液化石油气,充装在该站的压力容器罐内,共购进23.43吨,充装前罐内库存0.55吨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合计为23.98吨),2025年7月3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开展了监督抽样检验,抽样基数:23.98吨,检验结论:(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依据《202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并出具编号为2025NY00552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2025年8月30日前将23.98吨液化石油气全部售出,购进价为3810元/吨,销售价为6800元/吨,涉案金额163064元,违法所得71700.2元。
1、没收违法所得71700.2元。 2、处以货值金额163064元0.5倍罚款即人民币81532元。罚没款合计153232.2元。
81532.00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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