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军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325774354P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3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8-07
合同纠纷
郭**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3
2024-03-12
执行异议之诉
李**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8-06
(2021)辽0203民初414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王**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5
2020-06-22
(2020)晋民终34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6
2020-06-22
(2020)晋民终34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西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04
2025-12-04
(2025)晋民终258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02
2021-03-25
(2021)最高法民申10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02
2021-03-25
(2021)最高法民申10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8-07
2021-08-06
(2021)辽0203民初414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王**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31
2020-07-30
(2020)晋民终34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11-13
2020-09-27
(2019)甘0103民初3599号
委托合同纠纷
山西日报报业集团与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209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2-16
2018-12-20
(2018)晋0106民初4554号
劳动争议
曹**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12-08
2018-09-07
(2018)晋0925执206号
206结案通知书
32879.84元
执行案件
9
2017-11-24
2017-10-20
(2017)晋01民终3303号
返还原物纠纷
阎**与阎**、闫*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自然资罚字﹝2023﹞第0039号
1、立面局部调整:(1)1号生产楼:东、西、北、南立面货物洞口高度变低(3.8米-2.6米),西立面1处洞改门,东立面两个室外楼梯增加横梁及造型条,首层楼梯两侧增加窗户,部分窗户改为货物洞口,南侧1处窗改门,北侧连体窗户改为上下分隔,1-2层窗户变短;(2)1号生产辅助楼:东立面窗户减少1个;南立面西侧少一列窗户,门减少1个,窗户之间颜色由浅灰色变为深灰色;东、西立面边框由浅灰色变为深灰色且宽度变窄,北立面窗户中间为深灰两侧浅灰变为中间浅灰两侧为深灰;(3)配套用房:东立面:北侧两处门改窗,南侧两处窗改门,窗户上侧灰色条状变窄;西立面6个门高度变高0.5米,4处窗改门,窗户上侧灰色条状变窄;(4)北门卫:底部装饰条未做2、越证:高度增加:1号生产辅助楼地下室高度增加1.8米,现状用于消防设备;增加面积:1号生产辅助楼楼顶增加两处排烟机房(面积25.27平方米),地下室增加烟道、补风井(面积9.89平方米);1号生产楼屋顶增加5个机房,增加面积75.33平方米;北门卫增加面积8平方米,西门卫向北移位94.16米。
1、对该项目1号生产楼、1号生产辅助楼、配套用房、门卫室外立面色彩、窗户、洞口高度调整的轻微越证违法建设行为,不予处罚;2、对该项目1号生产辅助楼地下室高度增加1.8米越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违法面积176.4平方米,处以工程造价1700元/平方米的5%的罚款,计14994元;3、对该项目北门卫室超建越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超建面积8平方米,处以工程造价1700元/平方米的10%的罚款,计1360元;4、对该项目西门卫室无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违法建设面积28平方米,处以工程造价1700元/平方米的10%的罚款,计4760元;共计罚款:21114元(贰万壹仟壹佰壹拾肆圆整)。
21114.00元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