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烟筒山镇新广源生鲜大卖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康萌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725LA5G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烟筒山镇中和街(原烟筒山工商分局办公楼北数一、二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4]165号
当事人于2019年03月19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2024年3月27日办理了《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在磐石市小刘食品经销处购进了“沈小月225g藤椒水煮鱼调料1*40”10袋,购进价格为6元/袋,“沈小月225g藤椒水煮鱼调料”的标签信息有:“产品名称:藤椒水煮鱼调料(半固态调味料);净含量:225克;生产日期:20230207;保质期:18个月;贮存条件:请置于通风阴凉干燥处 ;生产商:重庆喜乐缘食品有限公司;产地:重庆市合川区;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巴州路99号6幢生产厂房;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0011735156;执行标准:Q/CXLY 0003S;食品用塑料包装袋生产许可证编号:川XK16-204-00049”。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已售出6袋,其中2袋为投诉人购买,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其余4袋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确定是否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
当事人以10元/袋的价格于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售出2袋,库存4袋。上述6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20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当事人于2019年03月19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2024年3月27日办理了《吉林省小食杂店登记证》。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在磐石市小刘食品经销处购进了“沈小月225g藤椒水煮鱼调料1*40”10袋,购进价格为6元/袋,“沈小月225g藤椒水煮鱼调料”的标签信息有:“产品名称:藤椒水煮鱼调料(半固态调味料);净含量:225克;生产日期:20230207;保质期:18个月;贮存条件:请置于通风阴凉干燥处 ;生产商:重庆喜乐缘食品有限公司;产地:重庆市合川区;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巴州路99号6幢生产厂房;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0011735156;执行标准:Q/CXLY 0003S;食品用塑料包装袋生产许可证编号:川XK16-204-00049”。
当事人以10元/袋的价格于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售出2袋,库存4袋。上述6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20元。
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承办人调查了解案情,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少,涉案货值金额为60元,数额较低,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当事人符合违法程度较轻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2000元;
3.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沈小月藤椒水煮鱼调料4袋。
2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2
磐市监价处字〔2023〕3号
2023年2月2日消费者在当事人店内购买了价值136.95元的商品时,当事人店员以收款系统默认收款方式收取消费者137元。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19日开始经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5日使用收银系统进行结账,2023年2月6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前系统已完成更新,之前收款记录已无法查询,故无法查询当事人之前违法所得,该店经营者于2023年2月6日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时承认举报人举报的“反向抹零”行为,故根据举报人举报材料当事人违法所得0.05元。
2023年2月2日消费者在当事人店内购买了价值136.95元的商品时,当事人店员以收款系统默认收款方式收取消费者137元。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19日开始经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5日使用收银系统进行结账,2023年2月6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前系统已完成更新,之前收款记录已无法查询,故无法查询当事人之前违法所得,该店经营者于2023年2月6日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时承认举报人举报的“反向抹零”行为,故根据举报人举报材料当事人违法所得0.0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属于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磐石市烟筒山镇新广源生鲜大卖场改正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0.05元;
2、罚款1999元。
1999.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