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兰登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进 | 注册资本:2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1103MA6TLU625R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新街42号1排1层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3
(2025)沪0101民初2458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丰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陕西青兰登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
2025-04-07
(2025)陕0122民初4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何*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北支公司,陕西青兰登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赵**
蓝田县人民法院
3
2025-02-25
(2025)陕0122民初4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何*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北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青兰登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赵**
蓝田县人民法院
4
2025-01-14
(2025)陕0113民初101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魏**,陕西青兰登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5
2024-09-18
(2024)陕0111民初881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苏**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陕西青兰登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秦*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7交罚﹝2026﹞61号
2026年 01月 28日 09时 42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韩昭、陈松涛在西安市尚德门内临时停靠点巡查时,对刘强驾驶陕 AA76572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刘强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1人从翠华路|陈聚德炒牛肉(大唐不夜城店)到新城区|西安站-南广场,检查时驾驶员手机显示该订单金额 12.94元。该车所有人陕西青兰登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陕西青兰登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将陕AA76572号机动车租赁给刘强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10
2
陕0107交罚﹝2024﹞440号
2024年 12月 02日 09时 35分,执法人员韩昭、陈松涛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巡查时,发现杜定庄驾驶陕 AAH5982号机动车载客营运,我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询问得知,杜定庄驾驶陕 AAH5982号机动车通过使用博约出行(司机端)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1人从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公交站到西安站北广场,系统结算本趟车费 7.62元。检查现场杜定庄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23
3
陕0110交罚﹝2024﹞90号
陕西青兰登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08-01
4
陕0108交罚202460号
2024年 7月 22日 10时 47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执法人员许善昌、王佰利在碑林区碑林博物馆检查时发现,陕 AAH7871号车辆在此停靠上乘客,我大队两名执法人员上前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进行询问,询问得知王朋召驾驶陕 AAH7871号车通过高德平台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4人,从西安碑林博物馆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南门,系统结算运费 7.87元(大写:柒元捌角柒分)。该车系驾驶员租赁陕西青兰登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进行网约车服务,车辆月租金 3900元(大写:叁仟玖佰元整)。现场检查中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以上有乘客笔录,并全程有录像。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07-24
5
陕0112交罚﹝2024﹞46号
2024年 05月 10日 16时 48分许,本机构执法人员张靖靖、叶亚军在西安市灞桥区咸宁东路穆将王地铁站 C口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陕 AAH7292北京牌小型轿车正在上客,执法人员向驾驶员亮证表明身份。经调查,驾驶员王豪通过高德地图网约车平台接单,订单行程是灞桥区穆将王地铁站 C口到樱为有你采摘乐园,驾驶员手机当时显示到达目的地费用为 8.36元。车辆所有人是陕西青兰登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肆仟玖佰元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05-14
6
陕0112交罚﹝2024﹞31号
2024年04月09日15时05分许,本机构执法人员张靖靖、叶亚军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铁站G口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陕AA23395广汽埃安牌小型轿车正在上客,执法人员向驾驶员亮证表明身份。经调查,驾驶员雪玉良通过高德渠道网约车平台接单,订单行程是金海湾(西门)西北侧到西安海棠职业学院,其手机当时显示到达目的地费用为7.87元。车辆所有人是陕西青兰登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查明陕西青兰登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将陕 AA23395号车租赁给雪玉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12
7
陕0107交罚﹝2023﹞801号
2023年 12月 26日 09时 57分,当事人周振飞驾驶陕西青兰登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陕 AA76572号机动车进行网约车经营。周振飞驾驶陕 AA76572通过使用博约出行(车主端)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1人,从西安市莲湖第一学校到西安站北进站口,行至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被执法人员李强,陈松涛当场查获,截止检查时,系统(车主端)计算本趟车费 22.91元。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