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旭智建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喻美荣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CG5GD749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白良乡白良村茶山里10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5〕23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下半年从万载县大桥镇的小朱汽车修理厂采购了1台(辆)二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30E),单价10000元一台(辆),购进时该汽车修理厂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资料。该叉车购入时为完整状态,非零件组装。当事人自购入起便开始投入使用,一直用于装卸货物。该叉车投入使用前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且投入使用后未办理使用登记,叉车操作人员的未办理操作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500.00元整,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500.00元整,上缴国库。
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上缴国库。
175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