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乐之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淑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12MA32PX3G03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美林街道后田里38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同市监处罚〔2025〕367号
2025年7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为餐饮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使用吸水捆绑绳的螃蟹(膏蟹)菜品售价为135元/斤(6只、共4.32斤),另一部分使用吸水捆绑绳的螃蟹(菜蟹)菜品售价为115元/斤(3只、共2.96斤)。通过当事人店中使用的电子计量秤进行称重,发现6只螃蟹(膏蟹)绑绳重量占螃蟹(膏蟹)自重比均超过5%,发现3只螃蟹(菜蟹)绑绳重量占螃蟹(菜蟹)自重比均超过5%。上述螃蟹(膏蟹及菜蟹)绑绳重量占螃蟹自重比均超过5%,违反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市销售水产品称重行为的意见》(厦市监规〔2024〕2号)。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当事人销售螃蟹(膏蟹及菜蟹)的台账信息。当事人供述涉案绑绳螃蟹(膏蟹及菜蟹)从夏商水产批发市场的“陈寿远螃蟹批发”购进,共购进3.2斤菜蟹、4.5斤膏蟹,并提供螃蟹(膏蟹及菜蟹)进货单,当事人表示购进螃蟹时未查验合格证明,上述螃蟹(膏蟹及菜蟹)在购进时就已捆绑好绳子,非当事人自己捆绑。菜蟹进价为50元/斤、售价(菜品)115元/斤,膏蟹进价为80元/斤、售价(菜品)135元/斤,在执法人员检查前未售出。供应商“陈寿远螃蟹批发”涉嫌销售过度捆绑的螃蟹案件线索已移送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附带过重捆绑绳螃蟹(膏蟹及菜蟹)的情况属实,办案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销售螃蟹(膏蟹及菜蟹)的台账,故以当事人的供述作为计算依据,故当事人销售捆绑绳超重不符合要求的螃蟹(膏蟹及菜蟹)货值为2.96斤*115元/斤+4.32斤*135元/斤=923.6元。
当事人销售附带绳重占螃蟹(膏蟹及菜蟹)自重比均超过5%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市销售水产品称重行为的意见》(厦市监规〔2024〕2号)和《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掺杂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购螃蟹时未查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我局已多次对禁止销售附带过重捆绑绳螃蟹的违法行为进行宣传,当事人销售附带过重捆绑绳螃蟹(膏蟹及菜蟹)销售数量为0,未售产品货值为923.6元,并当场销毁涉案螃蟹(膏蟹及菜蟹),属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ZL-2丙级C档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该批产品货值1倍的罚款。
针对当事人销售掺杂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ZL-2丙级C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23.6元(货值金额1倍)的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元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