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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曙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柯城平园堂诊所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惠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02MACWE25NX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平园村五坪79号103室(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柯市监处罚﹝2025﹞2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以及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的“盐水清洗液液体敷料0.9%”(粤莞械备20200166号)1瓶;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上述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伍佰元整(¥20500)。<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的“盐水清洗液液体敷料0.9%”(粤莞械备20200166号)1瓶;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上述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伍佰元整(¥20500)。
20500.00元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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