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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春锦便利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春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BWQ0526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十里铺村瑞锦东城2号商业楼一房106-111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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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40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9月05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经营场所位于蕲春县漕河镇十里铺村瑞锦东城2号商业楼一房106-111号门面。 2023年7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要求储存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蕲市监责改〔2023〕88号),要求当事人在2023年7月1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3年8月6日,当事人从黄冈建杰公司购进粘米粉和糯米粉各25公斤。其中,粘米粉购进价5.0元/公斤,销售价5.98元/公斤;糯米粉购进价6.6元/公斤,销售价9.6元/公斤。 当事人在货架上待售的粘米粉和糯米粉均出现生虫现象,现场称重生虫粘米粉1.512kg,售价9.04元;生虫糯米粉1.090kg,售价10.46元。共计货值19.5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米粉的销货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因天气炎热不易保存,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同意并申请的情况下,对上述生虫的粘米粉、糯米粉进行现场销毁并拍照留存。
当事人销售生虫的粘米粉、糯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生虫粘米粉、糯米粉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霉变生虫的粘米粉、糯米粉,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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