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东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8FG8G9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监利市汴河镇赤卫路15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5〕432号
你店销售散装食品时,标签没有完整的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七)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因你店的行为适用从轻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故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第(一)项“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30%)确定;”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2
监利市监处罚〔2024〕264号
经查,你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管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管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从轻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故参照《湖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决定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