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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崇武镇二莲面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新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21MA3418214T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潮乐村崇福路2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2025〕206号
1.当事人购进用于生产涉案批次绿豆饼的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上述食品原料的检验合格证明,未向供货商索取并留存相关进货票据,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食品销售记录,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实测值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的绿豆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四)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经营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即食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元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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