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寨县澳柯玛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林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928MADH3E174X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砚城镇新建路24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寨市监处罚〔2024〕18号
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五寨县砚城镇新建路249号,五寨县澳柯玛电动车行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车店右边1台,品牌:澳柯玛,整车编码:085222488001142,车辆制造商:澳柯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产品型号:TDT6112Z,车辆制造日期:2023-09-06,蓄电池类型:铅酸,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当事人对此予以承认,已构成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态度良好,违法时间短未造成财产受损,且未销售,决定从轻处罚。处罚建议:
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澳柯玛电动自行车1辆);
2、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伍元(1365元)。
1365.00元
五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