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县普安镇庆文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庆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32MA6GLR4H5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普安镇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3]0820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违法行为属实。
另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28日购进该批食用农产品荔枝时,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以及贵州省食品经营快速检测工作单(2023年05月28日判定合格)复印件各1份(进购量为20千克,进价6.6元/千克,共付款132元;售价12元/千克,抽检3.3千克,剩余16.7千克已售完,共计销售款200.4元)的情况属实。当事人已履行规定的进货查验制度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属实,当事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6月2日,现场执法人员陪同抽检人员抽检时所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抽检照片1张(即证据提取单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农产品荔枝和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荔枝进行抽检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6月2日,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时出具了荔枝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复印件1份、“谱尼抽样信息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抽样详情无异议的情况;
证据三:2023年7月2日,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1D606076A1F61P1533的《检验报告》显示:食品名称为“荔枝”的抽样食品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单位为mg/Kg,标准指标为≦0.1,实测值为0.76,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荔枝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情况;
证据四: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当事人被抽检荔枝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三市监检鉴结〔2023〕0801号)各1份送达当事人签收,证明我局已将抽样检验结果等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三市监检鉴结〔2023〕0502号)时所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检查图片1张(即证据提取单1页),证明我局已将抽样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以及被抽检同一批次的荔枝已销售完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7月10日,当事人提供邓庆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及其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
证据七:2023年7月10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合法主体经营资格情况;
证据八: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荔枝”被抽检不合格一事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如实回答执法人员提出的问题,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违法事实;
证据九:2023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