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泊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玉甫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4MA281F776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姚隘路736弄31号070幢(6-8601至6-8610,6-8612至6-8618)(7-1)(8-1)(9-1)(10-1)(11-1101至11-1116,11-1118)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9
(2025)浙02民终522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泊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银丰物业管理部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6-01
(2023)浙02民终2304号
不当得利纠纷
宁波泊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冯*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3-20
(2023)浙0203民初1959号
不当得利纠纷
宁波泊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冯*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4
2020-06-22
(2020)浙0212民初5315号
合同纠纷
宁波高远文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泊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5
2020-02-12
(2019)浙0212民初18132号
不当得利纠纷
周**
宁波泊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6
2020-02-04
(2019)浙0203民初143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吴**,缪**,吴**,宁波泊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韩**,宁波市茂意物业有限公司,韩**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7
2020-01-15
(2019)浙0212民初18132号
不当得利纠纷
周**
宁波泊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9
2022-06-13
(2022)浙02执189号之一
其他案由
宁波泊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高远文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2-23
2020-04-27
(2019)浙0203民初143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吴**、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75028.42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25
2020-09-08
(2020)浙0212民初5315号
合同纠纷
宁波高远文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泊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5358.81元
民事案件
4
2020-05-28
2020-05-21
(2019)浙0203民初1434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吴**、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75028.42元
民事案件
5
2020-04-26
2020-03-11
(2019)浙0212民初6135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宁波高远文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泊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泊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1-01
2019-04-11
(2019)浙0212行审162号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宁波泊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1000.00元
行政案件
7
2018-03-28
2017-09-12
(2016)浙0204民初688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银丰物业管理部与宁波泊宁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泊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鄞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56号
2025年08月12日,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宁波泊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宁波泊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鄞州银行)或扫描本决定书上的二维码交至浙江省统一支付平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宁波泊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3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9-02
2
甬鄞市监处罚〔2024〕1439号
另查明,当事人为电梯的使用单位,我局现场检查当日两台电梯(两台电梯设备识别码分别为:BT200622、BT200623)均处于通电使用状态,且按照要求进行电梯维修保养,其紧急报警电话按钮能正常使用,机房接听电话端有较大杂音(维保单位于2024年9月1日向当事人提交了电梯维修报价单,涉及五方通话装置),当事人在我局检查前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按下紧急报警按钮后无人接听。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将紧急报警电话座机连接到前台,并确保人员在岗),已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阶段,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过去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9
3
鄞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18号
2024年05月23日,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宁波泊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宁波泊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处罚。
给予宁波泊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3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