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横车派乐汉堡快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冰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C51F2A4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横车镇横车大道24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32号
经查明,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从武汉康德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派乐汉堡”卤辣风味酱1袋,已开封使用,净含量700g,使用了487.6克,剩余212.4克,生产日期20250530,保质期9个月,生产商: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价13.4元。
另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20日期间,用“派乐汉堡”卤辣风味酱制作的黄油面包红辣鸡腿堡以12元/份价格销售5份,销售金额60元;以活动价(买一送一)7.5元/份价格销售4份,销售金额30元。至案发日止,成交金额为90元,由于当事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此次销售额的90元里多少对应卤辣风味酱、多少对应其他食材,属于混同不能区分,因此违法所得不扣除成本,故此次违法所得为9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