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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团结加油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建国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4MA6E06R41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东观街道办五里村南环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晴﹞应急罚﹝2026﹞危化1号
辆摩托车到晴隆县团结加油站有限公司编号2号加油机加注92#汽油,在加油作业区使用手机扫码支付,与举报信息一致,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 的规定
被处罚单位:晴隆县团结加油站有限公司 地 址:晴隆县东观街道办事处 邮编: 561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志勇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595946884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2月5日,晴隆县应急管理局到晴隆县团结加油站有限公司开展市民匿名举报事宜现场核查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和问题:晴隆县团结加油站有限公司4台加油机加油作业区域内均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并调取2025年11月28日视频监控,发现2025年11月28日13时44分左右,有一辆摩托车到晴隆县团结加油站有限公司编号2号加油机加注92#汽油,在加油作业区使用手机扫码支付,与举报信息一致,情况属实。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一份;证据二:主要负责人王志勇和安全管理人员陈瑜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据三: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据四:检查现场图片及监控视频截图;证据五: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据六:举报材料一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3条A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对晴隆县团结加油站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账号以电子缴款书提供为准,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晴隆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该行政处罚决定将按照要求在信用平台网站进行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符合《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规定提前终止公示条件的,你单位有权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息信用中心提出申请。
12000.00元
晴隆县应急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