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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亨通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22MADCTH6X4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阔福小区10号楼西数1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监处罚[2024]32号
经查:桦南县亨通生鲜超市于2024年3月5日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现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5月5日从桦南县二丫果菜店购进芹菜11.9公斤,购进价格每公斤人民币4元,在该超市以每公斤人民币5.98元的价格销售。 2024年5月6日对该超市上述批次芹菜依法抽样检验,于2024年5月31日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抽检产品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止,当事人于2024年5月5日购进的芹菜以每公斤人民币5.98元的价格全部售出,销售金额人民币71.26元,违法所得共人民币71.26元,货值金额人民币71.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5 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购进日期、价格、数量及全部售出等违法事实的书证。    2、2024年6月5 日,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具有经营食品资质及经营者合法身份的书证。 3、2024年6月5日,提取当事人的进货查验记录、销售明细复印件各一份(共六页),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5日购进抽检批次的芹菜的时间、数量、金额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该批次的芹菜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的书证。 4、2024年6月5 日,提取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A2240040122126006C)一份(共三页),证明对当事人告知了2024年5月6日抽检的芹菜检验结果不合格并且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有申请复检权利的书证。 5、2024年6月5 日,提取检验报告(№:A224004012212 6006C)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销售的芹菜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书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佳木斯市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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