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韵之岚美容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文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32MAB3AHUW3X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桥山街道办事处河西社区聚贤庄7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陵县局市监处罚〔2023〕58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以下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四十八《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0.9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2
黄市监处罚﹝2023﹞58号
经查,当事人陈文娟于2023年6月20日申请注册了黄陵县韵之岚美容馆,该店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2023年7月15日左右开始试营业。为了招揽生意、吸引顾客,该店从事营业开始举办了“新店开业推广活动”,向其顾客发放“新店开业体验卡”。该体验卡正面内容包括“女神体验卡128元可体验价值698元项目,1肩颈经络疏通1次,价值198元。2全身排寒湿中药熏蒸1次,价值198元。3面部经络疏通排毒1次,价值128元。4眼部循环抗衰老疏通1次,价值168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反面内容包括“女神体验卡298元可体验价值1980元项目,1肩颈经络疏通1次,价值198元。2腰臀保养1次,价值198元。3腿关节疏通1次,价值198元。4全身排寒排湿熏蒸3次,价值594元。5面部经络疏通排毒1次,价值128元。6眼部循环疏通2次,价值336元,。7面部紧致抗衰1次,价值298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当事人陈文娟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对“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所表达的含义及作用均无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截止检查之日,当事人共发放体验卡一百余张。且自发卡以来,共有三名顾客持体验卡前来体验消费,分别做了一个128元、两个298元的体验活动。当事人单方面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行为,未直接对消费者造成经济上的侵害,未获得违法所得。
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黄陵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10-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