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龙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716107444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古墩路1899号A1幢9楼92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7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开元喜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
2026-07-13
(2026)浙0523民初431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安吉百汇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3
2026-07-09
(2026)浙0203民初69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保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保利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4
2026-07-08
(2026)浙0110民初988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泓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5
2026-07-07
(2026)浙0503民初3950号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6
2026-06-24
(2026)浙0110民初10590号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宝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7
2026-06-24
(2026)浙0110民初10307号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骏绅房地产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8
2026-06-16
(2025)浙0109民初23230号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晁**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绿城亚运村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9
2026-06-12
(2026)浙0206民初489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10
2026-06-09
(2026)赣0983民初35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11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开元喜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
2026-06-02
(2025)浙0110民初3155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宇隆电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3
2026-04-09
(2025)浙0110民初3155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宇隆电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4
2025-09-10
(2025)浙0110民初995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苍南县鹿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5
2025-07-11
(2024)浙0102民初15815号
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华皓天能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06-05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宏立置业有限公司
更正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7
2025-05-07
(2025)浙0110民初995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苍南县鹿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8
2025-04-11
(2024)浙0110民初1440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宏立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9
2025-02-17
(2024)浙0102民初15815号
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华皓天能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5-02-13
(2024)浙0110民初1440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宏立置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9
2025-02-28
(2024)浙0902执163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8-02
2024-06-07
(2024)浙0602民初240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绍兴雅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6972.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3-26
2024-03-20
(2024)浙0381民初2287号
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城市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3-26
2024-02-22
(2023)浙0602民初1087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5698.00元
民事案件
5
2024-02-28
2023-09-13
(2023)浙0591民初26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湖州瑞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02-27
2024-01-09
(2023)浙0381执4198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新体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4-02-27
2024-01-30
(2023)浙0521执181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德清锦鸿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8
2024-02-07
2023-04-24
(2023)浙0521民初116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德清锦鸿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641.81元
民事案件
9
2024-01-30
2023-12-21
(2023)浙0381执2697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新体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4-01-26
2023-03-29
(2023)浙0703民初23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瑞盈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235号
经查,当事人为某小区内使用的电梯维保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了《维保合同》(免保协议),因电梯尚处于免保期限内,当事人未收取维保费用。执法人员查阅电梯维保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4月9日对设备代码为31101005520250291678的电梯开展了半月维护保养,根据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电梯维保单位开展半月维保时应对机房、滑轮间环境等31个项目开展维护保养,但是经查阅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维保人员仅对电梯层门、轿顶、底坑、对重及机房运转情况等项目开展维护保养,未对电梯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轿厢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及轿门门锁电气触点开展维保检查。当事人对上述电梯维保未收取费用,因此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2
绍虞市监处罚﹝2026﹞792号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整改的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故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整改的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故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3
杭萧市监处罚﹝2026﹞894号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对使用单位的电梯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鉴于案涉被维保电梯1台,仅查实上述1次违规维保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1.5万元。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对使用单位的电梯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鉴于案涉被维保电梯1台,仅查实上述1次违规维保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1.5万元。
15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4
乐市监处罚〔2026〕153号
2025年9月6日,被处罚人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XX镇XX路XX号维护保养电梯时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
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58.33元;2、罚款4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0158.33元。
40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5
甬奉市监处罚﹝2025﹞85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1月与某医院医院(签订《电/扶梯维护保养合同》,为该医院的1电梯提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2025年6月26日,当事人组织对该医院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开展半月维保项目,但在维保期间未对其中1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内部编号为门诊楼[L12])进行维护保养,且未放置警示装置。因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当事人除半月维护保养等之外,另有还有季度维保、半年维保、全年维保等项目,还包含了24小时紧急故障的应急处理、配件更换服务等服务项目,单次维保费用无法计算,故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在维护保养电梯时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0元罚款。<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在维护保养电梯时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6
瑞市监处罚﹝2024﹞66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12日,被处罚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TSGT5002-2017<spanclass="cbz">《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要求对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的两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TSGT5002-2017<spanclass="cbz">《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0元,罚款4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TSGT5002-2017<spanclass="cbz">《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0元,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7
义市监处罚﹝2023﹞175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系义乌市福田街道中福广场日立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负责义乌市福田街道中福广场日立电梯的维护保养。2023年4月12日该公司电梯维保人员陈红星进行义乌市福田街道中福广场1号楼1号电梯(电梯编号:A3-DT7)的维护保养,在电梯维保过程中,其仅在手机上“金华电梯在线”APP系统录入对该电梯已进行维保且正常的维保记录,同时将该维保正常的记录填写在该电梯内的电梯维保公示单上,但其并未按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际进行电梯现场维护保养的操作。另查明:当事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系义乌市工人西路9号的义乌商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义乌之心商场)日立电梯(电梯使用单位登记为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的维护保养单位,负责该商场内日立电梯的维护保养。该公司电梯维保人员杨明武分别于2023年4月20日,2023年5月5日在对义乌之心商场内自动扶梯(设备识别码:GT581355,GT581355)的维护保养过程中,其仅在手机上“金华电梯在线”APP系统录入对上述自动扶梯已进行维保且正常的维保记录,而并未按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际进行电梯现场维护保养的操作。<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7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75000元。
75000.0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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