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波好佳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迪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DE8KNE2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双桥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9
(2026)浙0212民初1067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
陈*,严**,宁波好佳运食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6-03-25
(2025)浙0205民初126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江北乔戈里商贸有限公司
宁波好佳运食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5-03-27
(2024)浙0212民初14974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海瑞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城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好佳运食品有限公司,宁波万金卡尔森酒店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罗百年食品商行,宁波市鄞州新河江琪食品店,杨**,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02-13
(2024)浙0212民初14974号
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海瑞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城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好佳运食品有限公司,严**,宁波万金卡尔森酒店有限公司,杨**,宁波市鄞州新河江琪食品店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5
2024-09-29
(2024)浙0212民诉前调30116号
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海瑞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城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好佳运食品有限公司,宁波万金卡尔森酒店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新河江琪食品店,杨**,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4﹞121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为一家食品生产企业,于2024年6月4日接受某公司委托生产了一批规格为300g/盒的蛋卷,共生产142盒,其中交付124盒,出厂检验消耗5盒,自己留样1盒(已销毁),上述蛋卷生产成本价为3.28元/盒,交付的价格为5元/盒。2024年6月12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公司上述批次的蛋卷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含备样)12盒,并对抽样蛋卷进行了买样(费用7元/盒)。2024年7月11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对上述蛋卷出具了编号为SPJ20240664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201g/kg)。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对当事人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当场签收且未提出复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存在同批次蛋卷。另当事人已进行产品召回,因时间间隔较久实际未能召回。截止查获止,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蛋卷136盒(含买样12盒),违法生产经营的蛋卷货值金额704元,违法所得257.9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5日进购了1kg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上述批次蛋卷为添加了上述脱氢乙酸钠,添加量为0.0094kg,剩余数量的脱氢乙酸钠皆由当事人用于糕点生产。另当事人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本局已将该案线索移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蛋卷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违法食品已无库存且未能召回,故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7.9元;2、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257.9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蛋卷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违法食品已无库存且未能召回,故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7.9元;2、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257.9元。
5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