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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鄞江夏火餐馆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勇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3MA284U9D5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它山堰村官池中路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3〕379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主营小龙虾。本案啤酒为2023年4月28日**向当事人配送**啤酒时附带赠送,共计10箱120瓶,单瓶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20824,保质期180天,赠送时已超过食品保质期68天,双方均未履行查验手续,一致认为是临期酒,明确供当事人员工免费饮用。2023年5月3日,当事人加工十三香龙虾所需的雪花啤酒用完,厨师**经**同意后,也未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直接将尚未饮用的90瓶青岛纯生啤酒搬至后厨操作间用于加工十三香龙虾。至案发止,该啤酒做料酒已使用47瓶,加工十三香龙虾31份,因当事人口述销售情况,无法提供书面票据,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本案青岛纯生啤酒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其他证明文件。
一、当事人使用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青岛纯生啤酒加工十三香龙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青岛纯生啤酒43瓶;2、罚款10000元。 二、当事人购进青岛纯生啤酒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警告。
1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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