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岽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6312232580P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1160号、1170号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静烟处﹝2025﹞第104号
2025年11月22日16时16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1160号上海沪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检查,该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10108202288)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产品黄金叶(小目标)1.6条、黄鹤楼(软雅韵)1.7条、黄金叶(爱尚)1.8条、长白山(777)1.2条,合计4个品种6.3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徐爱莲,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且用于店内销售。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现场负责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检查提出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玖拾元柒角贰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的百分之八)。
90.72元
上海市静安区烟草专卖局
2026-01-21
2
沪市监静处﹝2023﹞062023001262号
2023年07月11日,我局委托检测公司对上海沪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的鲜百合、泥姜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3年07月27日出具的鲜百合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泥姜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结果通知书、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及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0.014580万元,罚款1.000000万元
10000.00元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