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云联鞋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庆波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DK0QDX2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仙降街道仙降村(瑞安市迪宝鞋业有限公司C栋2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1428号
经查明:“”商标是彪马欧洲公司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注册号:70310751,类别为第25类,使用商品:便鞋;带钉跑鞋;凉鞋;爬山鞋;跑鞋(带金属钉);跑鞋;手套(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鞋后跟;鞋尖;鞋面等;专用期限:2023年10月07日起至2033年10月6日止。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前提下,于2025年10月10日擅自在其位于瑞安市仙降街道仙降村(瑞安市迪宝鞋业有限公司C栋2楼)的公司经营场所内从事生产标注“”商标图案鞋子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的同一种商品鞋上将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作为商标使用。截至案发日,当事人共生产该款标注“”商标图案的货号为S6的鞋子870双,其成本价12元/双,销售价15元/双,至案发之日尚未销售。上述尚未销售的870双鞋子已于案发当日被本局执法人员予以扣押,计违法经营额1305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侵权商品尚未出厂销售,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也具有《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的从轻考量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商标侵权商品870双鞋(标注“”商标图案);2.处罚款26100元,上缴国库。
261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