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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石门乡道彩百货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道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FNW071P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石门乡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3]354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5年4月20日在我局注册登记后在威宁县石门乡街上开展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百货、烟草制品等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20日,我局对该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涉案大米外包装如下:“查干湖”牌大米4袋;净含量25kg;产品名称:大米;执行标准:GB/T1354;质量等级:粳米一级;原料:稻谷;生产日期:2023/10/04;保质期6个月;储存条件:置于清洁、阴凉、通风、干燥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22072150802;产地:吉林省松原市;厂址:吉林省前郭县平凤乡;松源晟源(吉林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电话:13596965666。经询问调查,当事人以175元/袋的价格于2023年10月12日从贵州卓厚商贸公司购进5袋“查干湖”牌大米,以18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对外销售大米1袋。同时,当事人在本局现场检查时提供“查干湖”牌大米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查干湖”牌大米的货值金额:185元/袋×5袋=925元,违法所得(185元/袋-175元/袋)×1袋=1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当事人销售“查干湖”牌大米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查干湖”牌大米及采购涉案大米时履行索证索票的事实; 3、现场照片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的事实; 4、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的事实; 5、现场照片1张,证明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摆放涉案“查干湖”牌大米的事实; 6、“查干湖”牌大米照片3张,证明在当事人销售涉案大米的详细信息及该大米的摆放区域、外包装无价格标签的事实; 7、涉案产食品进货票据1份、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时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8、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信息;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执法办案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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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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