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至丰法兰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胜峰 | 注册资本:518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1MA2CT7G43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空港新区港腾路6-1号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5〕818号
经查明,2025年9月17日,本局委托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检验研究所对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PL32(B)-16RF S30408的船用阀门(钢制管法兰)(生产日期/批号2025.9)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FJ2509024),其中“密封面表面粗糙度”项目依据HG/T20592-2009不符合《温州市龙湾区钢制管法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10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测报告,当事人现场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产品。该批次产品共生产100个,成本价25元/个,售价26元/个,售出97个,无偿用于抽检3个,计货值2600元,违法所得75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检验报告 FJ25096024、送达回证、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共4份,证明检验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证据三:销售单1份,证明该批次产品销售情况;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情主动提供证据,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5元,上缴财政;二、罚款1500元,上缴财政;三、没收不合格的用于抽检的规格型号为PL32(B)-16RF S30408的船用阀门(钢制管法兰)(生产日期/批号2025.9)3个。
15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