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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华富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彩红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804MA7D7NF75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红旗街道清源社区恺乐家园(林苑小镇)一区K楼073#0单元一层11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郊市监处罚〔2025〕18号
经查明:该药房共销售两种化妆品,“维生E乳”购进了2瓶,剩2瓶,无销售价格;“肤研美白祛斑霜20g/盒”2021年7月10日在快手平台上29.9元购进了10盒,自用了5盒,剩5盒已超过使用期限,无销售价格。上述两种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5盒化妆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并当场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佳郊市监强决字〔2025〕4号)及财物清单(佳郊市监扣字〔2025〕11号)。2025年5月30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3、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佳木斯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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