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厚云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厚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2MA6DU1W50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八达街14号市场内168号摊位[遵义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01003号
经查实,当事人营业场所使用未经检定电子计价秤1台(型号ACS-30kg,产品编号057903),检定合格证有效期至2025.6.3,当事人未提供最新检定证书。
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凭证,不确定购进来源。货值金额不能确定。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6张,证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发现违法行为的事实;
4.被询问人询问笔录1份 ,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6年1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南市监罚告〔2026〕 01003号《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放弃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
6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2
南市监处罚[2024]01021号
当事人使用带有作弊装置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改变计量器具的控制系统或者设置其他作弊装置;”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个体工商户谢厚云《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1)该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2)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并发现违法行为的事实;
3.《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使用带有作弊装置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4.涉案计量器具的检查核对视频及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带有作弊装置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罚款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