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武阳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11MA47C8XWXT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开封市金明大道北段汽车城附属楼1号楼2层南侧201-22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焦环罚决字﹝2024﹞428号
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
1.责令改正;2.罚款3.36万元。
33600.00元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21
2
豫0100环罚决字﹝2024﹞130号
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罚款3.96万元
39600.00元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09-29
3
豫1281环罚决字﹝2024﹞2号
2024 年 3 月 13日,该单位受河南羲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对其污水处理站DA002 排放口对应的污染治理设施(进口 1、进口 2、出口)开展检测,采样时未同步开展采样,也未使用采样器收集样气,而使用其他气袋样品重新进行编号后充当本次采样样品,送至实验室分析并出具了检测报告(编号 HNHC-202403-W031)。该单位存在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罚款陆万玖仟贰佰元整
69200.00元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2024-08-27
4
豫0203环罚决字﹝2024﹞5号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28日,你对开封青上化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NHC-202401-W024)显示2024年1月7日锅炉排气筒DA001标杆流量均值为16745m³/h,氮氧化物浓度平均值为21mg/m³.颗粒物4.0mg/m³,调取青上化肥有限公司锅炉在线监控数采仪显示2024年1月7日锅炉排放口标杆流量最小值为2717m³/h,最大值为3929m³/h。颗粒物0.59mg/m³,氮氧化物14.686mg/m³,两者数据相差较大。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
罚款贰万伍仟零贰拾玖元整
25029.00元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4-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