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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大佘太沙仁烧烤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沙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3MA0Q9UGDXB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前市监处罚〔2025〕16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06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后处于未经营状态,当事人于2025年1月份开始经营,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经营者提供了2025年1月份至今的食品原料进货票据,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7877元,因当事人无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两名从业人员沙仁、高星旺已分别于2025年7月16日、2025年7月22日办理了健康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000.00元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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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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