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灵芝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0745909606K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湖南环保工业园新兴路10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1
(2025)湘0111民初14814号
合同纠纷
湖南鑫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高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0
(2025)湘0111民初14816号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湖南鑫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王*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3
2025-04-11
(2025)湘0111民初1263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邓**
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4
2025-03-12
(2025)湘0111民初1263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邓**
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5
2025-03-06
(2025)湘0111民初108号
合同纠纷
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国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6
2024-09-24
(2024)湘0111民初1123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恒启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7
2019-01-22
(2019)湘0111民初1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
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07
2021-11-01
(2021)湘0111民初1374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周**、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31
2021-05-06
(2018)湘0111民初2994号之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12
2021-09-23
(2021)湘0111执6756号之一
合同纠纷
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1-09
2021-10-21
(2021)湘0121执2595号之一
合同纠纷
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生宝制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9-06
2019-06-25
(2019)湘0111执852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刘*、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6-28
2019-06-18
(2019)湘0111民初4053号
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木本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06-28
2020-06-02
(2020)湘01民终380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05-06
2020-02-18
(2019)湘01执10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2-28
2020-02-04
(2020)湘01民辖终43号
合同纠纷
兖州生宝制药有限公司、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10
2019-07-31
2018-12-26
(2018)湘01民终102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3﹞157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厂区内5台特种设备(电动单梁起重机),3台均正常使用,2台未发现使用。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当事人生产厂区内使用的3台电动单梁起重机:①产品编号:50310144、设备代码:40104301112005070003;②产品编号:50810573、设备代码:41704301002006030033,③产品编号:08051380、设备代码:4170430100200806003,分别于2005年7月、2006年3月、2008年6月投入使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时间均为2023年5月,截至2023年8月17日检查当日,当事人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超过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近3个月,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2、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另查,2023年8月21日,当事人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长沙分院进行了报检;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任命了安全总监和安全员;2023年9月6日,当事人向登记机关补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3年10月19日,上述三台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完成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安全员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2.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减轻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