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阎家河镇大不同锯木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继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BHMDG0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阎家河镇李贽大道3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3号
当事人于2021年购买了第一台叉车(型号与规格:CPCD型3.5t,产品编号:C20035512940,设备代码:511010A12202012940,制造日期:2020年6月28日),于2025年9月购买了第二台叉车(产品型号:CPC,额定起重量:3500kg,产品编号:0D8113565R4127937,设备代码:511010A12202427937,制造日期:2024年11月8日),上述2台“龙工”牌叉车均为当事人使用,均是购买后即投入使用,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未经检验。截至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3日检查时,第一台叉车已使用4年,第二台叉车已使用1个月13日。2025年11月27日,在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指导下,当事人已申请办理上述2台“龙工”牌叉车的使用登记和检验,其在整改期限内改正了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故本案只追究其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2台未经检验合格的“龙工”牌叉车,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00元。
3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