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飞雄园林工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广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MAE52MWP6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永康高新区玉桂路63号第一幢第四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5﹞57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未经“本田”商标所有人授权于2025年7月22日开始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永康高新区玉桂路的经营场所生产标注“本田王”的微耕机产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并销毁涉案侵权4台微耕机成品及63台微耕机半成品、标注“本田王”标识的贴纸100张;三、对当事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以罚款27405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1842元人民币,共计29247元人民币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并销毁涉案侵权4台微耕机成品及63台微耕机半成品、标注“本田王”标识的贴纸100张;三、对当事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以罚款27405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1842元人民币,共计29247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27405.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