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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景馨苑政法培训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安永福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784665106J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1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税稽罚(2025)57号
(一)增值税方面 1.少计销售收入 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你单位一楼超市销售卷烟未计入商品销售收入,经核实你单位2020年至2023年销售卷烟少记销售收入79,661.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 你单位上述行为造成少申报销售收入79,661.95元。 2.多抵扣进项税额 你单位取得新疆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142.86元,税额为7.14元,价税合计150.00元,应税服务名称为劳务费。并于2023年列支成本费用142.86元,2023年1月抵扣进项税额7.14元。 经查,你单位与新疆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实际为其他单位代为负担支出,与你单位经营活动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实际并未购入劳务,应转出2023年1月认证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7.14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2023年你单位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因你单位2023年1月多计进项税额7.14元,致多计加计抵减额0.71元。 经综合计算,你单位2020年少缴增值税770.51元、2021年少缴增值税7,774.52元、2023年少缴增值税1,818.89元。合计少缴增值税10,363.92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因上述增值税违法事实,造成少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你单位2022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65508.81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