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准格尔旗大欣石灰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瑞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2667317997R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旗马栅镇一居委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1
(2021)内0202民初168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李*
准格尔旗大欣石灰厂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
2022-05-11
承揽合同纠纷
李*
准格尔旗大欣石灰厂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3
2022-03-11
(2021)内0202民初168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李*
准格尔旗大欣石灰厂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4
2022-03-11
承揽合同纠纷
李*
准格尔旗大欣石灰厂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5
2021-11-11
(2021)内0622民初484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
准格尔旗大欣石灰厂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6
2020-08-25
(2020)内0622民初30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准格尔旗大欣石灰厂
滕州市浩鑫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7
2020-08-25
买卖合同纠纷
准格尔旗大欣石灰厂
滕州市浩鑫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8
2020-08-18
(2020)内0622民初30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准格尔旗大欣石灰厂
滕州市浩鑫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9
2020-08-18
买卖合同纠纷
准格尔旗大欣石灰厂
滕州市浩鑫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环罚〔2025〕4-6号
该厂擅自将 2.1 万吨煤矸石倾倒于麻地梁村敖包社沟壑、智能煤矿进矿道路 2 公里处以及沙也村巨能火区外排土场南侧。
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
30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
2025-03-17
2
鄂税二稽罚﹝2024﹞17号
你公司于2020年03月31日向山西山宝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号码为1500191130,发票代码为4206273-4206277,金额:4,233,099.31元,税额:550,302.93元,价税合计:4,783,402.24元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准格尔旗大欣石灰厂2019年-2022年相关记账凭证、明细账、煤款结算单、运费结算单、发票、合同、过磅单、出库单等 证据2:准格尔旗大欣石灰厂纳税申报表 证据3:准格尔旗大欣石灰厂银行账户流水、以及韩亚霏、王晓刚等人的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 证据4:准格尔旗大欣石灰厂实际负责人的询问笔录 证据5:准格尔旗大欣石灰厂提供的说明以及其他佐证材料
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0元罚款。
5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8-13
3
鄂环罚﹝2023﹞4-97号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6日对准格尔旗大欣石灰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选配中心东侧露天堆存原煤192.05吨,未采取密闭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附件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7中,100吨<物料数量≤500吨,罚款范围: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该厂堆存原煤192.05吨,针对该厂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01
4
鄂环罚﹝2023﹞4-76号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3日对鄂尔多斯市佳衡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储煤棚南侧有两处露天堆煤(执法人员现场对两处煤堆进行编号:编号(1)、编号(2)),其中编号(1)部分采用绿网苫盖,部分未采取密闭、苫盖等措施,编号(2)大部分未采取密闭、苫盖等措施。执法人员对这两处煤堆占地面积进行测量,经核算以上堆煤总占地面积约6661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附件中《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7中,100吨500吨,罚款范围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该公司堆煤总占地面积约6661平方米。经集体讨论,针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3-09-28
5
鄂税二稽罚﹝2023﹞8号
你公司2021年8月至12月向个人销售煤炭13,249.50吨,销售金额735,480元, 未记入账簿也未申报税款,应调增2021年8月增值税销项税额84,575.40元,调减期末留抵税额29,892.2元后,还需补缴增值税54,683.20元;应调增2021年9月增值税销项税额273元,调整后期末留抵税额为280,660.67元;应调增2021年10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476.80元,调整后期末留抵税额为99,800.21元;应调增2021年11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656.20元,调整后期末留抵税额为112,538.86元;应调增2021年12月增值税销项税额7,631元,调整后期末留抵税额为576,112.44元。综上你公司上述账簿上未列收入共应补缴增值税54,683.20元、并调减相应留抵税额、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34.16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准格尔旗大欣石灰厂2019年-2022年相关记账凭证、明细账、煤款结算单、运费结算单、发票、合同、过磅单、出库单;准格尔旗大欣石灰厂实际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纳税申报表等
对于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中,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54,683.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34.16元的行为构成偷税,偷税金额共计57,417.36元,对你公司处以0.5倍的罚款即28,708.68元。
28708.68元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05-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