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太姥山彼岸日用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月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82MA30TAE07W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太姥山镇金安街7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鼎市监处罚〔2025〕2号
经查,当事人称于2024年10月前往国外旅游时从国外商场购进8盒涉案进口化妆品(外包装标注:elta MD@00ae@ Foaming Facial Cleanser, Gentle & Self-foaming, Amino Acid Blend, ALL SKIN TYPES, including Sensitive Skin, 7 floz(207ml),LOT 89047, EXP2026/12等内容,无中文标签)放置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购进价格为118元/盒,售价为145元/盒,尚未售出。涉案进口化妆品外包装仅有英文标签标识,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进口化妆品的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计算当事人经营涉案进口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8盒×145元/盒=116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共1页,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5张(现场检查照片01-05)),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鼎市监强制〔2024〕5-17号)及送达回证、《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鼎市监延强〔2024〕5-15号)及送达回证一份共5页,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行政强制措施并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事实;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涉案进口化妆品货源、数量、金额、销售情况等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林月铭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方陈鹿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当事人经营者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罚款(1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15000.00元
福建省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