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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宏伟甜源蜂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国秀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726943171M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铁克其乡迎宾社区向阳路良种场一组13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6〕6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1年3月16日经我局核准登记取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在我市铁克其乡迎宾社区向阳路良种场一组139号从事食品(蜂产品)生产经营,并于2023年12月13日延续了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03月02日。2025年12月7日,食品检验机构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销商和静丰源折扣超市、和田市买乐时代购物超市销售当事人生产的黑蜂蜂蜜(生产日期20250903)、纯蜂蜜(生产日期20251016)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项目为双甲脒、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等14项;其中嗜渗酵母计数的标准指标是≤200、实测值分别为7.5×102、1.0×103,单项判定均不合格。2025年12月25日,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 A2250913512104018C、A2250913512104017C)检验结论均是:经抽样检验,嗜渗酵母计数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上述检验结论后要求复检,但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第一项“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的规定,嗜渗酵母属于微生物,故当事人要求复检不符合法律规定。 现已查明,抽检批次的黑蜂蜂蜜当事人于2025年9月3日共计生产了15kg、规格500g/瓶、销售价15.7元/瓶;纯蜂蜜于2025年10月16日生产了51kg共2个规格,其中规格为500g/瓶共计30瓶、销售价15.7元/瓶,规格为1000g/瓶共计36瓶、销售价22.7元/瓶。经出场检验合格后发往乌鲁木齐聚客来商贸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分别再次销售给和静丰源折扣超市及和田市买乐时代购物超市。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检验结论后已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涉案黑蜂蜂蜜15瓶(500g/瓶),纯蜂蜜51瓶(规格为1000g/瓶36瓶、规格为500g/瓶15瓶)、15瓶(500g/瓶)纯蜂蜜未召回。上述事实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和产品召回记录等证明材料用以证实其生产的涉案蜂蜜数量和召回数量,本局予以采纳。本案货值金额1759.2元,违法所得47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71元; 2、没收已召回的规格为500g/瓶的黑蜂蜂蜜和纯蜂蜜各15瓶、规格为1000g/瓶的纯蜂蜜36瓶; 3、减轻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471元。
5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3
2
巴库市监食生监处罚(2024)168号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一、没收违法所得199元; 二、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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