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浩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清峰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3MAE50KBG2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清水河镇润科上城一品·畅心苑3号楼1楼1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霍城市监处罚〔2026〕93号
经核查,霍城县浩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25年1月1日进驻山水尚城二期小区后,开展电费代收业务,统一按0.75元/度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根据相关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电网每月下发的商业用电峰谷平平段时期电价上浮不超过12%的合规标准执行。该公司执行的0.75元/度收费标准高于合规电价上限,存在违规收费行为,涉及违规商户共8户,包含麦尔疆餐饮、安贝儿母婴店、刘达川菜馆等经营主体。上述8户商户电费应收金额为85661元,实收金额为116443元,违规多收取费用为30782元。
霍城县浩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转供电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属于不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前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违规多收取的款项30782元全额退还相关商
户;2.?针对转供电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金
额0.3倍罚款,计9235元。
9235.00元
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