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榜圩毅巧食品加工厂分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3MA5PBCMT9X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平果市榜圩镇榜圩安坤安置点(701)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5〕175号
经查实:当事人2024年10月下旬从南宁市一印刷厂处购进外包装印制有“大米香脆酥”、“玉米香脆酥”两种包装袋各5000个。这两种包装袋上标注的《营养成分表》内容一致,详细标注内容如下:
营养成分表
项目 每100克 (g) 营养素参考值%
能量 2250千焦(KJ) 27%
蛋白质 3.8克 (g) 6%
脂肪 29.2克 49%
碳水化合物 65.0克 (g) 22%
钠 17毫克 (mg) 1%
购进上述包装后,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1日使用上述包装袋包装生产出2000个大米香脆酥,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2月18日使用上述包装袋包装生产出2000个玉米香脆酥,并先后分别于2024年11月、12月将上述食品销售往广西区内各地,销售的两种食品的单价均为1.8元/个,销售收入7200元。当事人生产的玉米香脆酥和大米香脆酥生产成本均为1.6元/个。当事人所生产的上述玉米香脆酥的配料为:玉米、白砂糖、赤砂糖、麦芽糖、食用植物调和油,大米香脆酥的配料为:大米、白砂糖、赤砂糖、麦芽糖、食用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营养成分表》标注各营养元素含量的依据,亦无法指明上述《营养成分表》为哪种食品的营养成分;2025年5月16日,当事人将上述两种食品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新材料技术工程院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得出的营养成分与当事人标注在上述包装袋上的营养成分不一致。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标签标注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其违法所得共计800.00元(1.80元/个×4000个-1.60元/个×4000个=80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玉米香脆酥的配料标注“食用植物调和油”字样、大米香脆酥的配料标注“食用油”字样,其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2:
表1 配料标示方式
配料类型 标示方式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气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的要求。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再查明:当事人2024年10月30日生产的大米香脆酥和2024年12月18日生产的玉米香脆酥未留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遵守出厂食品留样制度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和未对出厂食品进行留样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包装袋6000个;
三、没收违法所得800.00元;
四、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800.00元。
5000.00元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