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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静波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8773555286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2030号云台国际商务中心1906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2
(2025)浙0108民初1608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浙江宝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蒋**,浙江腾拓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6
(2025)浙0108民初16697号
公司决议纠纷
王**
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3
2026-02-06
(2025)浙0114民初1479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杭州亚佰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4
2026-01-30
(2025)浙0114民初1479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杭州亚佰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5
2026-01-15
(2025)浙0108民初15072号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
周**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6
2025-11-26
(2025)浙0114民初1479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杭州亚佰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7
2025-10-11
(2025)浙01民特461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王**,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
滨丽(安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5-09-04
(2025)浙0109民初2126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杭州融森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9
2025-08-07
(2025)浙0108民初192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杨*
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10
2025-07-07
(2025)浙0108民初2248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周**
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12
2021-01-15
(2020)浙01民终7530号
公司决议纠纷
周**、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04
2021-02-02
(2021)浙0106民初895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周**与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7-29
2020-07-16
(2019)浙0108民初6858号
公司决议纠纷
周**与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5-28
2020-04-29
(2020)浙民申741号
公司解散纠纷
周**、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8-27
2019-07-08
(2019)浙01民终606号
19民终606周**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7-09-29
2017-08-29
(2017)浙0108民初1190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王**与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3-08-01
2013-08-01
(2013)浙民申字第529号
杭州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周京长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2-12-01
2012-12-01
(2012)杭滨商初字第531号
侵权责任纠纷
王**与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2-02-20
2012-02-20
(2012)杭西行初字第2号
王**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10
2009-05-18
2009-05-18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29号
股东出资纠纷
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与王**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滨人社监罚字罚决字﹝2025﹞第000037号
当事人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在投资建设的杭政储出【2006】12号地块中,未按照分账管理协议约定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363*****40067)拨付人工费用。本机关于2025年9月4日向当事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滨人社监令字[2025]453号),当事人拒不执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并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浙人社发〔2023〕61号),经本机关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捌万元(¥80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浙里办手机APP或联系本机关工作人员缴纳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80000.00元
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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