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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波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CA34X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9号之二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5
(2024)粤0192民初7052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胡*
广州中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02
(2024)粤0111刑初603号
行政处罚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吴**,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益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1122号
当事人自2022年9月开始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9号之二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受上海畅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红色蜗牛婴初霜。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2日生产“红色蜗牛婴初霜”(批号:ZHAK22A01)610盒,自检用掉4盒,留样6盒,销售300盒,赠送300盒,不含包材的生产成本为3元/盒,销售价格为5元/盒,销售金额为1500元,包材成本为2.27元/盒。当事人于2023年2月8日“红色蜗牛婴初霜”(批号:ZHBB10B01,规格:30g)生产了310盒,自检用掉5盒,留样5盒,销售300盒,销售价格为5元/盒,销售金额为1500元,包材成本为2.27元/盒;当事人生产“红色蜗牛婴初霜”(批号:ZHBB10B01,规格:15g)215盒,自检用掉10盒,留样5盒,销售200盒,销售价格为3元/盒,销售金额为600元,包材成本为2.25元/盒。根据《检验报告》(编号:HZ20231802)、《检验报告》(HZ20231803)、《检验报告》(HZ20231804),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他克莫司,当事人称上述化妆品留样已经自行销毁,但未有相关材料佐证,其亦无法提供“红色蜗牛婴初霜”(批号:ZHAK22A01)批生产记录。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红色蜗牛婴初霜”(批号:ZHAK22A01)、“红色蜗牛婴初霜”(批号:ZHBB10B01)违法所得为3600元,货值为7217.15元。
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他克莫司生产化妆品的主要使用对象是婴幼儿、儿童,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人、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二、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12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2
粤药监妆罚﹝2024﹞200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生产的筱娃娃婴亲霜(批号:ZHBD04A02)和2023年4月8日生产的杏庄园臻护霜(儿童型)(批号:ZHBD02A01)均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他克莫司,上述涉案产品为儿童化妆品。当事人生产了筱娃娃婴亲霜(批号:ZHBD04A02)3014盒,自检用掉4盒,留样10盒(其中4盒已被抽检),2023年4月17日销售3000盒;当事人生产了杏庄园臻护霜(儿童型)(批号:ZHBD02A01)1013盒,自检用掉3盒,留样10盒(其中9盒已被抽检),2023年4月15日销售1000盒。调查期间,当事人召回筱娃娃婴亲霜(批号:ZHBD04A02)2801盒和杏庄园臻护霜(儿童型)(批号:ZHBD02A01)300盒,已销毁。当事人另称上述筱娃娃婴亲霜(批号:ZHBD04A02)留样6盒与杏庄园臻护霜(儿童型)(批号:ZHBD02A01)留样1盒也已销毁。上述2批次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5500元,货值为25577.7元。
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 2.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268); 3.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0.00元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3
穗云市监处罚﹝2024﹞13号
因当事人涉嫌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调查,指定曹政、郭爽为经办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经调查,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情况,当事人存在以下1个关键项目问题:“红色蜗牛婴初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312819,批号:ZHBF25B01,规格:30g)的批生产记录,其中《成品检验报告》的审批日期、《成品检验原始记录表(润肤膏霜)》的“霉菌和酵母菌”培养结束日期、《成品放行审核单》的准予放行日期、《销售出库单》的出库日期均为2023年7月7日,涉嫌造假。当事人存在以下4个重点项目问题:1、企业未建立合格物料供应商名录,现场未能提供相关材料;2、企业现场提供的《原料清单及合规性评价记录表》未包括“忍冬花提取物”、“山银花提取物”、“苦参提取物”、“薄荷提取物”等原料;3、企业未执行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未能提供原料“忍冬花提取物”(批号:2023061811)、“山银花提取物”(批号:2023062310)、“苦参提取物”(批号:2023060809)、“薄荷提取物”(批号:2023060506)的出厂检验报告或其他合格出厂证明文件,且现场未能提供以上原料的购销凭证;4、现场“恒澜婴亲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314512,批号:ZHBF13A01,规格:30g)批生产记录,《原料领料单》中未记录原料批号。根据《检验报告》(编号:2023A09334)和《检验报告》(编号:2023A09324),当事人生产的杏庄园臻护霜(儿童型)(批号:ZHBD02A01)和筱娃娃婴亲霜(批号:ZHBD04A02)检出禁用原料他克莫司,该化妆品的作用对象为婴幼儿和儿童,属于儿童化妆品。此外,杏庄园臻护霜(儿童型)(批号:ZHBD02A01)的批生产记录中乳化记录表和原料领料单的原料成分记录出错。当事人无法提供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料乙二胺四乙酸二钠(EDTA)、精氨酸、1,2-己二醇的购进单据等材料。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开始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9号之二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生产红色蜗牛婴初霜(批号:ZHBF25B01)10014盒,自检用掉4盒,留样10盒,其中留样9盒已被省局抽检,余下1盒被我局扣押,2023年7月4日销售10000盒,销售价格为5元/盒,销售金额为50000元,包材成本为2.27元/盒;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生产筱娃娃婴亲霜(批号:ZHBD04A02)3014盒,自检用掉4盒,留样10盒,其中留样4盒已被省局抽检,2023年4月17日销售3000盒,销售价格为4元/盒,销售金额为12000元,包材成本为2.1元/盒;当事人于2023
当事人:广州中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1440101MA59KCA34X;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9号之二;2023年7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存在1个关键项目问题,4个重点项目问题。当事人生产的杏庄园臻护霜(儿童型)和筱娃娃婴亲霜检出禁用原料他克莫司。经查明,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红色蜗牛婴初霜违法所得为50000元,货值为72801.78元;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筱娃娃婴亲霜和杏庄园臻护霜(儿童型)违法所得为15500元,货值为25577.7元。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2023年11月7日举行听证会。经审查,我局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我局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存在经济困难等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金额重新考量。当事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主要使用对象是婴幼儿等,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给予从重处罚。当事人未按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化妆品等行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化妆品成品留样的行为,违反第十七条,根据第五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行为并处警告。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第六十二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行为,并处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行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根据该规定第五十九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一、没收红色蜗牛婴初霜1盒;二、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三、罚款370000元。当事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三十条。根据第五十九条,:一、没收违法所得15500元;二、罚款655000元。综上,责令立即改正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一、警告;二、没收红色蜗牛婴初霜1盒;三、没收违法所得65500元;四、罚款1035000元。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禁止原料生产化妆品和未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行为。
1035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2
4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10号
无证或超范围生产化妆品;使用违法原料生产化妆品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中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CA34X;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9号之二;法定代表人:方波;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268;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9号之二3栋一楼、二楼。当事人于2023年1月5日起未经许可擅自迁址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9号之二3栋的同一建筑四楼生产上述“嘟卡婴儿润肤乳”(批号:ZHBAO7B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106;规格:120ml)1588盒、“红色蜗牛婴儿润肤乳”(批号:ZHBA06B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105;规格:120ml)1395盒,另有包材1批,原料2桶,半成品1批,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及包材1批,原料2桶,半成品1批进行扣押。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457.5元,违法所得为0。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鉴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是以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化妆品,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第31条第3项第④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的行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迁址的违法行为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嘟卡婴儿润肤乳”(批号:ZHBAO7B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106;规格:120ml)1588盒、“红色蜗牛婴儿润肤乳”(批号:ZHBA06B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105;规格:120ml)1395盒,包材1批,原料2桶,半成品1批;二、罚款11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11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