呦呦小鹿(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云飞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1MA2J26N60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天目山路294号杭钢冶金科技大厦6楼61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西文综罚字﹝2025﹞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西文综罚字〔2025〕21号案件名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被处罚人名称:呦呦小鹿(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姚某某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3日,我局收到杭州市文化市场执法监督指导中心线索移交函,反映呦呦小鹿(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2025年10月29日,西湖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作,告知当事人所有权利义务后,在我局532室约谈呦呦小鹿(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他承认公司于2024年12月21-27日带三位孩子前往高黎贡六天五晚行程,共收取了3096元,公司与孩子家长签订了活动协议,该行程除了提供徒步体验,还包括交通、景区游览、导游等多项服务。经调查,呦呦小鹿(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收违法所得3096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工商银行杭州保俶支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电子缴款专户:1202*********07523)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2月9日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