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起华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党世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626352280843B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二中学府园商用三号楼2层2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31
2020-07-24
(2020)陕0626民初791号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李**与郭**,吴起华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起市监处罚〔2026〕5号
经查,当事人吴起华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接吴起县二中学府园和鸵鸟台二期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其中在鸵鸟台物业管理中,对该小区门面房商户收取转供电电费时,未按照政府定价收取电费,而是以1元/每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在转供电过程中,电力部门向商户总计挂了5块总表,户号分别是6108906612353、6108906612354、6108906612362、6108906612364、6108906612360,其中,6108906612360用电类型为居民生活用电,但实际为商业用户用电。当事人吴起华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方便向商户收取费用,通过总表向商户分别挂了分表。通过询问,当事人转供电服务的商户主要有12家。根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3〕920号)第(二)条第(一)项“二、区分终端用户不同表记条件,规范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一)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按照‘基准电价+上浮幅度’方式形成。基准电价为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月度平均购电价格。月度平均供电价格=月度电费/月度购电量,电网企业应尽快完善系统功能,在电费发票或交费通知单中明确标注月度平均购电价格。上浮幅度综合考虑非电网直供电合理损耗因素,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自行约定,最大上浮幅度不超过8%,终端用户电费=月度平均购电价格*(1+上浮幅度)*终端用户用电量,非电网直供电合理损耗已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的,电价不再上浮,存在多层非电网直供电情况的,基准电价按照首层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基准电价确定,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超过8%。”的规定,终端用户电费=月度平均购电价格*(1+上浮幅度)*终端用户用电量。经现场检查,我局只调取到2025年1-9月份的电费收费台账和收费票据4本。据当事人陈述,前期账务混乱,从2025年开始逐步建立了收费台账,以前收费不规范,公司负责人和其父亲、会计都会进行收费,收费的方式有微信红包、现金等。因此2025年之前商业电费收取明细、账务无法查清,2025年1-9月份共收取商户电费80711元,向电力公司缴费72165.44元。
通过调取当事人向电力部门缴纳的电费账单,得出2025年1-9月份5块总表的月平均电费:6108906612353(1-9月份):0.717529元、0.694591元、0.685023元、0.682722元、0.666927元、0.705846元、0.727313元、0.638553元、0.642707元;6108906612354(1-9月份):0.717568元、0.694656元、0.685009元、0.682714元、0.666937元、0.705801元、0.727317元、0.697018元、0.677343元;6108906612362(1-9月份):0.717533元、0.694642元、0.685029元、0.682725元、0.666913元、0.705827元、0.727329元、0.686983元、0.678756元、;6108906612364(1-9月份):0.717530元、0.694630元、0.685028元、0.682725元、0.666928元、0.705827元、0.727329元、0.696258元、0.690035元;6108906612360(1-9月份):0.5109元。根据终端用户电费计算方法,在计提8%上浮幅度后应收取77947.77元,经过计算最终得出,当事人通过5块总表,多收商户费用(1-9月份):-252.92元、864.45元、194.57元、231.55元、182.65元、254.75元、377.43元、328.24元、586.51元,共计2767.23元。对于多收的电费,当事人通过与商户协商,最终以单个商户当月用电量占当月总用电量(5块总表电量)的占比乘当月多收费用,得出单个商户多收费用,予以退还。2025年12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2025年12月2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退费清单,多收费用已全部退还给商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多收2767.23元电费已退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违法所得1倍罚款即2767.23元。
2767.23元
吴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