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甘肃星惠亿家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史波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21MABWYUBN1X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泾州街190号星鼎庭园1号楼2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泾财罚字(2026)6号
我机关从泾川县教育局报来的《关于移交省教育厅提级审计反馈问题的函》获悉,函件反映省教育厅审计2025年泾川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材采购项目时,发现泾川星鼎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星惠亿家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泾水河畔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参与2025年泾川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材采购项目第三包竞标中,三家投标企业实际控股人均为张琪;同时泾川星鼎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粉粉又担任甘肃星惠亿家商贸有限公司监事,三家企业有明显关联关系。2026年1月30日我机关依法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泾川星鼎购物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星惠亿家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泾水河畔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同一集团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和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以上处罚。调查取证过程中,甘肃星惠亿家商贸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鉴于该项目合同已履行完毕,且未对社会和采购人造成实质性危害,依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第九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等,确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违法事实情况及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识态度,决定对甘肃星惠亿家商贸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合同金额2650500元千分之六计15903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15903.00元
泾川县财政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