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厦门市同安区邦辉乐日用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治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12MA315DN45D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仅登记住所: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霞煌路3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同市监处罚〔2023〕148号
当事人销售的2款家用燃气灶具(商标:旺太乐,型号:JZY-110B、JZY-120B)、1款燃气专用管(商标:晶瑜,型号:1.5米)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7日、6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其销售的上述2款家用燃气灶具、1款燃气专用管经抽检不合格。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到所配合调查,其表示认可检验结论,不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上述不合格的2款家用燃气灶具和1款燃气专用管是2023年4月向业务员购进的,但未能提供进货凭证和供货商材料。根据当事人的供述,家用燃气灶具(商标:旺太乐,规格型号:JZY-110B)共购进8台,进价65元/台,拟售价75元/台,售出1台给抽检单位用于抽检(售价60元/台),1台备样样品已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剩余6台已退回供货商;家用燃气灶具(商标:旺太乐,规格型号:JZY-120B)共购进12台,进价65元/台,拟售价75元/台,售出1台给抽检单位用于抽检(售价60元/台),1台备样样品已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剩余10台已退回供货商;燃气专用管(商标:晶瑜,规格型号:1.5米)共购进15根,进价6.5元/根,售价8元/根,售出7根(其中2根销售给抽检单位用于抽检),2根备样样品已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剩余6根已退回供货商。当事人提供了收款收据证明其已将涉案产品退回供货商。鉴于执法人员现场也未查获相关进销台账,决定对当事人的供述予以采信。故该案货值金额为75×18+60×2+8×15=1590元,销货款为60×2+8×7元=17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严禁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3款涉案产品标识完整,判定为不合格需要专业机构检验才可获悉,可认定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贯彻没有从重情节,一般予以从轻,不得加重处罚的执法理念。”】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ZL-2丙级C档的意见,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商标:旺太乐,规格型号:JZY-110B)1台、家用燃气灶具(商标:旺太乐,规格型号:JZY-120B)1台、燃气专用管(商标:晶瑜,规格型号:1.5米)2根,没收销货款人民币17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90元(货值1倍)的行政处罚。
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商标:旺太乐,规格型号:JZY-110B)1台、家用燃气灶具(商标:旺太乐,规格型号:JZY-120B)1台、燃气专用管(商标:晶瑜,规格型号:1.5米)2根,没收销货款人民币17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90元
1590.00元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